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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平法規定,女性勞工每月有一天生理假,超過三天就併入病假,但病假也請滿怎麼辦?勞動部發布函釋,明定女性受僱者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都請滿,若仍有生理假需求,每月仍可請一天,雇主應給假,但得不給薪,且不得影響全勤,今天起生效。

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,女性勞工每月可請生理假一天,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三天,不併入病假計算,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。依勞工請假規定,勞工每年有30天病假,薪資減半,也就是說,女性勞工每年生理假加計併入病假,可請33天,雇主應給半薪。

勞動部接獲很多勞工詢問,若病假連同併入生理假33天請滿後,每月仍有生理假需求,每月得否再請生理假一日?雇主應如何給薪?為了釐清勞雇雙方疑義,勞動部做出最新函釋令,明定若生理假併入病假達到上限,勞工仍有生理假需求,每月仍可請一天, 雇主應給假,可不給薪。

舉例來說,某勞工至104年8月底止,病假已請30日,又1、2、3月每月各請1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,已屆請假日數上限,若該勞工於9月至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,每月得請一天生理假,惟雇主得不給付薪資。若勞資雙方約定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者,從其約定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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